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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的思考


校党委宣传部  乔 旺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社会主义大学培养的人才,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应该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有较高科技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创造性人才,能够胜任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培养这样的人才,大学必须依法治校,以德治校。
依法治校通常被理解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下位概念或者其自然延续,是法治和制度建设在教育领域中的直观表达和必然要求。它的基本内涵是指将学校的教学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将学校各类主体的权利主张和利益保障置于法制框架内考量。
  依法治校,首先要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法治校提供了依据。学校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合法形式出台的各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划、规范、规定、制度等,也是依法治校的依据。
  依法治校,同时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高校面临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消极腐败现象在高校时有发生,不稳定和不和谐的矛盾甚至冲突正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发展的重要因素。那种随意性、经验性的决策和管理模式,已经无法保证学校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些都迫切需要运用依法治校的理念,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协调和处理校内外的各种关系和利益,规范学校的各种办学活动,实现治校的规范化。高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是代表和领导师生员工管理学校各项事务的主体,是全心全意依靠师生员工办学和治校的中坚力量。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更加满意的社会主义大学,除了不断地更新观念和完善政策外,还必须要有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实施机制作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也是民主治校、科学治校的另一种表述。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应当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永恒的主题,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不仅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充分考虑教师和学生利益,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也应当充分吸收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以有效的形式使教师和学生参与制定过程,实现治校的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保护师生员工的权益。依法治校中的制度建设必须遵循民主原则。民主性是受教育权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提出的要求。民主首先是一种观念,其次是由技术支撑的各种保障制度。始终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治校是推进民主治校的关键。高校是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广大师生的民主意识比较浓厚,民主能力相对较高。发展校园民主政治,促进师生员工当家作主,是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民意,广大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办好大学的重要基础,一个民意顺畅的氛围也是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一个不顾民意、群众意愿无处表达、只凭领导拍脑袋决策的单位,是很难作出科学决策,其决策也很难获得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表达意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师生员工的基本权利,这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加以剥夺的;同时,师生员工的意愿,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只有反映民意的决策,才能得到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拥护,才能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善于广集民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高校是人才集中之地,是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培育基地,是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拥有其它社会单位无法比拟的知识力和创造力。实践证明,师生员工中潜藏着巨大的首创精神,是推进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斯大林曾经说过:只有落后的领导,没有落后的群众。领导的落后就在于对群众中显现出来的、分散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实践缺乏必要的敏感性,甚至熟视无睹,从而让一些机遇失之交臂。尊重民意是广集民智的基础,广集民智是尊重民意的落实;同时,尊重民意、广集民智又是尊重专家意见和群众意见的统一,只有做到尊重民意和广集民智的统一,做到尊重专家和尊重普通群众意见的统一,才能真正做到依靠师生员工办学治校,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民主治校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撑,如发挥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等在民主治校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校务公开、院(系)务公开,提高决策和管理的透明度,让广大教职员工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将学生、教师这些主体在学校管理中的有效参与以及参与方式等固定下来,建立学生组织与校方的对话、对等机制,完善对学生或教师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影响时的陈述、抗辩、听证、申诉等程序和救济制度等。
  科学治校,一方面是教育内容科学属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同时必须体现与法治社会和法治精神一致性的要求。大学教育,无论自然科学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内容和传授方式都是科学的,这种内在的科学性,要求治校必须科学;法治精神是科学的,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法治特别强调以制定规章制度为体现的学校管理不能像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这也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科学治校的一个标志。这种限制在实践层面展现为学校内部包括章程在内的规划、规范、规定、制度等应符合国家的法律及其精神,保持一致性,不能与其相抵触或发生其他变异或突破,这个一致性,既是科学的规范,也是科学治校的必然要求。
在坚持依法治校的同时,还要以德治校,做到法德兼济。德即道德,在此专指包括个人良好修养在内的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对于高校来说,德集中表现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即师德和学生的个人品德,师德外化为教风更引导学风,并与学风共同形成校风。以德治校,就是以崇高的道德、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用好的校风敦化师生员工的品行。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强调依法治校,并不是说法律万能。法律法规在合理界定办学和治校过程中各种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规范师生员工的行为,形成和谐的校园氛围等方面,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作用。同时,法的作用范围又不是无限的,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等,采用法律手段是不太适宜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如果采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就会适得其反。如果说一个只靠人情、关系办事的单位,一定是一个无序单位的话,那么一个死抠规定、不顾人的情感的单位,则必定是一个僵化呆板、缺乏生机的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只讲人情或只讲规定,都不可能形成一个和谐的校园。事实上,在法律调整受到限制的地方,正是道德发挥其特殊作用的地方。在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依法治校,依靠法律的手段解决各种矛盾问题,提倡和鼓励师生员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以德治校--以德治管、以德行教、以德育人,进而促进依法治校的顺利开展。
  培养一代又一代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一项崇高的、前无古人的事业,值得每一个教育者不断探索。实践未有穷期,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会全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努力构建和谐校园,实现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大学,为人才辈出营造良好的氛围、构筑坚强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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