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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规定》,大力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

--解读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几点思考

团委(学生工作处) 刘志勇

  3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这个涉及到2000万高校学子权益和高校秩序的法规,体现出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这样一种立法和管理思路。
旧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1990年颁发的,它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5年来,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此外,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法制环境的变化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也给予了诸多有益的启示。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教育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经过多年起草、修改、论证,出台了新《规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雄伟大略在十五大上得到确立。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和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在十六大被明确提出。作为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治校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教育管理者的重视。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保障。本文拟就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后,如何大力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提出如下粗浅看法。
  一、树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理念
  传统的高校管理在政治、行政意味很浓的权力至上观念的指导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包括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公正评价权、程序性权利等,其显见的后果是一系列涉及到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日常生活管理等方面的诉讼案件风起云涌。这些诉讼给高校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诉讼前来自社会各阶层和媒体的压力,诉讼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以及诉讼后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切都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改革和发展。
  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认识上,传统的理念强调的是对大学生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把学生管理工作看成"管理学生",而没有做到"以学生为本",为育人育才服务。事实证明,学生不仅是管理的对象,更是与教师权利平等的学校主体。尊重学生的人权和自由,尊重法律赋予学生的作为公民的平等地位,是发展学生健康人格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科学人文与民主自由精神、塑造完美个性的需要,更是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的要求。因此,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一方面,明确地告诉学生,他们在学校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针对学生的决定,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要有明确的程序并予以确保。
  因为权力客观上存在着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因此要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而限制权力的唯一工具便是法律。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约,减少高校学生管理中人治成份,增加法治因素,提高学生管理合法化和规范性程度。
  目前高校正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各项事务头绪繁多,如果没有良好的管理,其组织目的难以实现。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规范管理学生的行为,维护学生权益,必然可以避免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实现管理工作中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二、依据新《规定》完善高校实施细则
  当然,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走向依法治校、学生为本,还须看新《规定》的落实情况。新《规定》赋予了各高校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而从各高校过去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看,普遍存在着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的现象。这些校规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往往对学生要求的标准更高、管理更严、处分更重,从而与法律法规抵触。所以,为使新《规定》在执行中不走样,下一步应重点完善各种配套校规,早日实现法治状态下的学生管理。
  各高校的规章制度,它们是各高校根据自己的特点,结合本地区办学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精神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效力仅及于该校。
  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制定好配套实施细则是重要环节。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有"良法"、好法"可依,这样才能实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的目的。笔者认为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时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稳定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章程保持协调性、衔接性、互补性。高校制定实施细则应以新《规定》为依据 ,下位法与上位法要避免相互冲突;高校制定实施细则应做到语言具体,内容完备,可操作性强,尽量减少自我裁量的空间。
  三、切实提高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过去造成高校学生管理非法治化状态的原因,首先是高校学生管理者法治意识淡薄。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曾论及对教师的要求: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高校管理人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者,他们的法律素质高低决定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程度。
  目前各高校管理队伍中不少人是留校的毕业生和转行到学校机关的专业教师,他们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管理理论和法律知识,提高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第一,把好入口关,即做好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选留工作。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大体相当的情况下,选拔那些法律素质较高的毕业生。第二,加强对现有管理人员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制度更新很快,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对高校学生管理人员来说尤其重要。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方法中亘古不变的一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新《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大力推进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在贯彻这个原则的过程中,树立依法管理、维护学生权利的理念是关键,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是重点,提高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是保证,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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